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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水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主动提供的水利信息,按规定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提供水利信息,以便及时公开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形式: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市水利局网站;
(二)工作简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四)公开政务公开监督电话;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日常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信息公开责任人,按要求在15日内将产生的应公开信息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对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求进行保密审核后上网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