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成文日期: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王清(身份证号3405*********103X):
经查,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参加“郑蒲港新区团结西路、新陶路等道路路口交通工程项目(项目编号:皖E0-15-2019-1010 )”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根据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你为该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代理机构马鞍山市兴马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的书面报告;2、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张袁波的调查笔录;3、郑蒲港新区团结西路、新陶路等道路路口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处单位罚款金额6.25%的罚款,即2619.19元(41907.16元×6.25%)。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或我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缴纳罚没款前请先至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再携该缴款通知单缴款。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