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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刘 智 :
你 使用“德祥58”运输船装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江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水利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的规定,根据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以及《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到 马鞍山市水利局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单位书面或口头提出听证申请,地址: 马鞍山市花园路599号 ,邮政编码: 243000 ,联系电话: 0555-8367743 。
逾期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