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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业祥,男,34周岁,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342626********2215,家住在和县姥桥镇郑蒲村委会上宫自然村17号,手机183******15。
经查,你 使用“华伦5218”运输船装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江砂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水利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航公安移交的案件材料; 2、水事案件调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和勘验图; 3、船舶证书相关部分复印件。
本机关根据 《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 2、 处15万元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徽省水利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马鞍山市雨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4日
备注: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 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开户行 农村商业银行马鞍山花山支行 , 账号 2000 0205 8932 1030 0000 018。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