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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及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1 |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
1.《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的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方法,编制全口径预算;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严格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提高政府性资金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的准确性,预防、制止和纠正浪费、滥用、欺骗等不当支付行为。 |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依法设立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和其他会计事项进行鉴证。鉴证报告作为财政管理的参考。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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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审计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
依法设立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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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资产处置审核 |
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
《马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马资委〔2018〕63号)第八条:选择并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国家资产评估资格管理机构批准的资产评估资格;(二)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合格,且连续三年无违规记录;(三)涉及上市公司的,必须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四)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单项资产评估的,必须具有相应的评估资格;(五)没有承担被评估项目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财务顾问业务;(六)涉及企业改制的,没有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业务。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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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意见书出具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资产处置审核 |
依法设立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 |
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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