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成文日期: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
项目名称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委托主体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收费标准 |
市公安局(23项) |
|||||||
1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监督 |
行政机关 |
||||
2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出具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1、申请:申请单位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爆科(九华东路2017号708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 · |
· 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4、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5、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6、注册资金、净资产和爆破施工设备净值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7、单位近3年来爆破作业施工业绩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8、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管理经历、设计施工业绩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9、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数量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10、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2号)第22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
3 |
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 |
道路交通事故的检验和鉴定 |
行政机关 |
||||
4 |
车速鉴定 |
道路交通事故的检验和鉴定 |
行政机关 |
||||
5 |
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
道路交通事故的检验和鉴定 |
行政机关 |
||||
6 |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出具 |
驾驶证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一日内 |
携带身份证,至体检点办理。 |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群众。 |
40元 |
7 |
精神病鉴定 |
责令监护人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行政机关 |
||||
8 |
物品价格鉴定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9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一日内 |
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内保险,至机动车检测站,交费后办理。 |
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的车辆。 |
290元 |
10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行政相对人 |
一日内 |
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内保险,至机动车检测站,交费后办理。 |
申请办理机动车年检业务的车辆。 |
290元 |
11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出具 |
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一日内 |
携带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至保险公司办理。 |
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的车辆。 |
950元 |
12 |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出具 |
审验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相对人 |
一日内 |
携带身份证,至体检点办理。 |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业务的群众。 |
40元 |
13 |
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 |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4 |
伤情鉴定 |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5 |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测试、检验 |
强制检测 |
行政机关 |
||||
16 |
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 |
强制检测 |
行政机关 |
||||
17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8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9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20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21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22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23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对未按规定检侧、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
行政机关 |